「我要告她!」,這個年輕人氣憤的說。
「請把相關的事實讓我知道,不用這麼生氣。」我說。
「律師,我最近剛主動離職,在交接的時候,主管神秘兮兮的把我拉到一邊,給我看一封電子郵件。」他拿出一封主管的信件。「原來去年曾經有不同部門的同事,在臉書上誣指我用電話騷擾她,而且向她的部門主管報告。而她的部門主管竟然用電子郵件用『涉及騷擾事件』的用語當作信件的開頭,而且寄送給我們部門的主管。」
我看了一下臉書的訊息,「這是去年發生的事情。」
「對,但是我上個月離職才知道。」他說。
「加重誹謗罪是告訴乃論,從知道起六個月都可以提告,聽起來是沒有逾越告訴期間。」我一邊翻閱臉書訊息,一邊回應他,「但是,我覺得有幾個問題要先請教你。」
「請說。」他看起來有點緊張。
「從事實上來看,這裡面有三個人,你有告訴的可能。第一個是主管,我認為主管沒有錯,因為他只是基於員工在臉書上的用語,陳述給你的部門主管知道,應該沒有加重誹謗的犯意。第二個是這個女生,我等等再詢問你們的關係,不一定告得成。第三個是底下留言的朋友,他寫了『這個人很變態』,有可能會涉及公然侮辱,應該可以告得成。」
「但是我主要想告這個女生!」他急著說。
「好吧!我們來談談這個女生,你跟他什麼關係?」我問。
「她是我前女友。」他說。
「所以,她臉書上寫,『你用電話騷擾她』,是因為要談分手?」我問。
「不是,那時候我們已經分手了。我只是打電話要跟她談取回我的東西,畢竟我還有東西在她家裡。這哪裡叫騷擾?我又沒有一直打給她,就一通而已!」他氣憤的說。
我想起一個笑話,就外型而言,金城武對女人拋媚眼,叫做調情,金正恩對女人拋媚眼,叫做騷擾。沒分手,徹夜通話叫做戀人絮語,都分手了,一通電話可能都嫌煩。
「從你們分手不愉快的角度來看,她講騷擾也沒錯啊,要告她,恐怕也不容易成立。因為她沒有貶損你名譽的犯意。」我悠悠的說。「不過,我注意到你主管的回信裡,有提到你跟前女友當時有官司糾紛?」
「對!她竟然告我竊盜。」他說。
交個男女朋友,竟然也可以有這麼多訴訟!我心中嘆了一口氣。
「竊盜又是怎麼了?」我問。
「因為我們當時同居,分手以後,我當然就搬出去。他認為我在搬家時有把她的東西帶走。我是有跟檢察官坦承同居,但是我真的沒有拿他東西。」他神秘的說。「律師,你知道嗎?當時我還想要爆料,因為她也算是半個公眾人物,是個藝人,竟然還在已婚的時候就跟我同居。」
「我看你還是不要提告好了。」我堅決的說。
「為什麼?」他很驚訝。
「你跟她同居,應該有通姦的事實。要是你提告加重誹謗,對方可能會聯合她的先生,請她先生告你。這時候,即便加重誹謗成立,大概也就是判刑拘役三十天,易科罰金不過也就是三萬元。但是通姦罪成立,大概會判四到六個月,易科罰金就要十二到十八萬,遑論另外還要支付她先生損害賠償,大概也得要付出二十萬到四十萬。」我一口氣說完,雙眼直視著他。「殺敵三百,自損一萬,這種事你想做?」
「我可以否認同居這件事情!」他立刻說。
「你先前在地檢署就已經承認有同居的事實,現在另外告人,對方肯定會去聲請調先前的卷宗,你說過什麼話,上面都記載得很清楚,你現在否認會不會太晚?」
「那我總可以告這個路過罵我變態的人吧?他們是好朋友,你剛剛不是說應該可以成立公然侮辱?」他有點垂頭喪氣。
「是可以。不過,他們既然是好朋友,你一旦發動告訴,對方一樣會提告。你要知道,我沒有特別聰明,我想得到的事情,別人也想得到。以戰止戰,這種事情很常見,你確定要與過去的回憶作戰?」我問他。
「那麼你的意思是,我應該算了?」他已經不知如何回應。
「往前看吧!」我說,「就像香奈兒說過一句話,『對於已經過去的人,我沒有時間討厭你。』你可以理解嗎?」
他還是不平的離開了,而我覺得,他似乎還是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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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作者授權,轉載自「呂秋遠facebook」,2014年8月12日,作者為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