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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性侵犯姓名=侵犯人權?

看熱鬧  公布性侵犯姓名=侵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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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期
石磊磊

3月13日在雲林發生一件聳人聽聞的社會案件,就讀莿桐國中的葉姓女學生吃過午飯後騎腳踏車離家向同學借書,隨即失去蹤影。警方查出最後與葉女有接觸的林國政是一名有多項性侵竊盜前科男子,九年前因為性侵一名女學生,判刑入監,今年2月才剛出獄,正在等待治療。經過6小時的馬拉松偵訊,林嫌終於承認他性侵葉女,並棄屍舊虎尾溪畔。

這起雲林女童性侵命案引起社會大眾公憤並熱烈討論。內政部趁民氣可用之際,也準備仿照美國的梅根法案,修法規定民國95年6月30日之前的性侵害罪犯服完刑後,若有再犯的危險,法官可公布其姓名照片。根據最新調查顯示,有82%的人贊成公告性侵犯的姓名照片等資料,甚至有70%的人認同化學去勢,92%的人支持性侵罪犯如果再犯不得假釋。

原本性侵累犯在刑期中如果評估未過關,依《刑法》規定直接保安處分送強制治療,但國內目前沒有專責的性侵犯刑後保安處所,目前只有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有5床容量,根本不足以因應。

近年來,翻開報紙,性侵新聞屢見不鮮。大家認為該如何對待性侵累犯呢?公布姓名、照片?化學去勢?還是永不得假釋?這在伸張社會正義時是否有侵害到人權?或是您有更具創意的解決辦法。

網友觀點

終於搶到頭香的粉絲:

看到這則新聞時,心裡真的很難過!這位才剛要迎接美好未來的小妹妹被已經有前科的性侵犯摧殘,第一個念頭是,為甚麼可惡的性侵犯可以被放出來?小妹妹原本可以平安無事的,可惡耶,他憑甚麼被放出來!

每當有重大的性侵犯案件時,到底如何處置的問題就會被拿出來討論。我記得這個議題曾經被沸沸揚揚地討論過,但是不知道為甚麼現在還是處於討論的階段,還沒有一個定案。

為甚麼要顧及到性侵犯的人權啊?他憑甚麼跟我們大家談人權?他自己就可以侵犯別人的人權甚至奪走無辜少女的性命?憑甚麼?我這個小小市民認為如果是伸張正義之事,那些可惡的犯罪者的人權根本就不用顧及!!

我個人認為只要是性侵犯者,應該終身在牢獄裡打零工養活自己,不要浪費人民的血汗錢來養他們!!或許這樣太極端了,但是,說真的,誰能保證他不會再犯?再犯的意思是又有一個無辜的女生要受害,誰能抹去那一輩子的陰霾呢?

Drill:

不管是公布照片也好,關進監獄也好,注射藥物也好,對於這些性侵累犯,總得想些辦法讓他們不再犯。因為已經是累犯了嘛,所以若沒有相關措施,隨便想也知道累犯還會再犯啦!所以我才不管要用甚麼方法,甚麼方法花的成本最小又最有效就那麼辦!

不過我估計,如果真的是累犯的話,公布相片可能還是沒啥用,因為他一定有某些無法克制自我的因素,弄個相片給大家知道,除了說大家可以先預防,小心這些人之外,還是沒對症下藥。

所以我覺得,不管如何,措施必須有效,是最為重要的。

法律不能還人公道:

性侵害罪犯服完刑後,若有再犯的危險,法官可公布加害人的姓名照片。如果這算侵犯人權,那被性侵害的人的人權怎辦?這是針對治不好再犯率很高的罪犯公布,應該算有符合比例原則啦。

阿猋:

我覺得就算公布姓名或是化學去勢,也很難完全避免性侵累犯可能再犯的可能,畢竟他們就是控制不住自己才會一而再、再而三地做出這種喪盡天良的行為。可是永不假釋似乎也無法治本。我認為亂世要用重典,像新加坡的鞭刑大家這次也都拿出來討論,看起來很可怕,但是這種重刑好像也無法治本。

還好我是男孩子:

其實現在治安真的很不好,沒有一天翻開報紙沒看到社會事件,不過我想就算修法公布性侵犯的姓名也無法阻止心有問題的人,畢竟他們可能小時候生活受到創傷,發展出變異的想法。所以我想如果要徹底解決這樣的社會問題,應該要從家庭開始,現在台灣很多家庭已經支離破碎,沒有家的功能,造成很多小孩子走錯路卻沒有人管教,真是讓人對未來感到擔心。

咪露咪露:

這個世界所有的禍患絕大多數都是人搞出來的。人性本身是自私自利、跟動物禽獸沒兩樣的;不必懷疑(問一問自己,答案很明白)。那麼,到底是甚麼因素讓人的品性有高貴和低賤之分?原因就是教育囉。

既然教育不能教導某種人類和平有愛,那麼也只好採取一些不得已的方法來保護相對弱勢而且天性善良的人。(這世間是先有紅綠燈還是先有車的?)

好,既然法治是文明先進的民主社會應奉為圭臬的,那麼說來一部完整的律法若不能無懈可擊,至少也要合乎時宜!也就是說,惡法若是非法,人們是要適時適地地想出方法修正補強才是正確的。

它!也是人類為了共存共榮而想出來的辦法。人類沒有完美。完美的也就不叫做人了。但是!追求完美正是為人該有的願景。

並且,千萬不要忘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不會故意剝奪一位安分守己、和平有愛的人的人權。

犯了無法彌補的過錯和不知悔過,或者是本身不能控制獸慾的人,當然要研擬出辦法來對應。人權不能只有保護一方,甚至是故意的一方。

被害人被人以「非其自願」的手段殘害而死,這對失去摯愛親人的人是永遠無法痊癒的痛!若硬要說人死了就沒人權可言,那麼對那些痛不欲生的人們又何以撫慰?他們總該有人權吧?還有,我們該擁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最愛天然的愛蜜麗:

看到這樣的新聞,當然令人心痛髮指!此時,大家最直接的想法,就是如何用最激烈的方式來遏止,也就是在「結果」上面論方法,卻從未深層地去探討,為何累犯明明知道這樣做會對自己不利,卻仍然犯案呢?既然累犯都不懼怕再度入獄懲治,公布其姓名能防止他再犯嗎?請大家想想。多從監獄體制去想想吧!多從現代社會教育想想吧!教育經費減少與體制謬誤,監獄空間將永遠不夠,令人不安的社會案件也只會越來越多。

小汪:

大家對於性侵犯的憤怒是能夠理解的,因為真的是天理不容啊!可是想想,美國的梅根法案在建立之後,也有多起性侵犯的家屬被追殺的案例。性侵犯的人權不用顧及,可是性侵犯的家人呢?難道他們喜歡家人變成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嗎?

另外,這也代表梅根法案體制尚未完全成熟,才會又造成其他更多的悲劇。因此我認為先別拘泥於他國法案,應該仔細地檢討,尋找出最適合我國的處理方式。畢竟「橘逾淮為枳」,外國的東西不見得就是好!

LLL:

我不贊成公布性侵犯的照片,因為這基本上還是有違反一些法律原則的問題,懲罰性侵犯有法律,不需要以公開照片這種方式進行,這有點像是公開鼓勵私刑。如果一個性侵犯真的悔悟了,真的想改了,也服完該有的刑罰了,想重新做人了,結果卻遇到大家都知道他是誰,在人人面前抬不起頭來,結果是他重新回到社會的邊緣;本來想改過自新就很難了,卻又用這種公眾私刑的方式加大他的難度,改過的人可能因此又走回頭路,自暴自棄繼續犯法!

我不是反對懲罰性侵犯,我是贊同合法合情地制定法律,不讓懲罰變成公眾發洩憤怒的工具!

Kan:

同意樓上論點,私刑是很恐怖的,也是成熟法制國家應該杜絕的,尤其是這種公眾私刑。我不是說那個殺人的性侵累犯不可惡,那個殺人犯是真的罪該萬死,但是,判決他是由法官來執行,而不是不被公眾賦予權力的個人。為杜絕這點,不公開相片應該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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