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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与Google的Android Market消保大战

近两年来,Google的Android Market在台湾被迫停止上架的权限,对软件产业与消费者权利都是一击。Getty Images
近两年来,Google的Android Market在台湾被迫停止上架的权限,对软件产业与消费者权利都是一击。Getty Images
第129期
郑少凡
台湾游戏产业面临行动游戏典范转移的巨大挑战,良好的软件开发环境成了关键,政府与法规也得跟上数字时代的脚步,否则将扼杀网络产业的发展,连带游戏产业也会跟着遭殃。

正当亚洲主要行动通讯软件纷纷投入行动游戏平台市场之际,台湾游戏产业也正面临着行动游戏典范转移的巨大挑战。良好的软件开发环境成了关键,政府与法规也得跟上数字时代的脚步,否则将扼杀网络产业的发展,连带游戏产业也会跟着遭殃。

去年6月底,在创投公会举办的「2012台湾创投高峰论坛」上,谈到在软件产业的发展上与谈人对政府有何建议时,「之初创投」创办人林之晨大声说道:「政府若真的要推动软件产业的话,不要忙着放烟火但是忘记接水管!」他提了三点建议,首先就说到:「最基本的,Android Market上面还是不能付费,政府一天到晚说要推动App产业,但Android Market的纠纷到现在都还没帮我们解决……」

Android Market的纠纷到底是怎么回事?

Android「付费App」被迫下架

近两年来,Google的Android Market在台湾被迫停止上架的权限,对软件产业与消费者权利都是一击,并间接影响到游戏产业在行动软件上发展的脚步。

这一切都开始于台北市政府与Google的官司……

2011年6月3日,台北市府法规委员会发函要求苹果的App Store和Google的Android Market必须「提供给消费者下载应用软件的七天鉴赏期」。6月24日,苹果同意修改服务条款,但Google不服,台北市府因此于6月开罚一百万,Google随即将「付费App」下架,台湾地区的消费者因而无法购买Android Market的付费App,北市府与Google也就此法律认定问题开始打起官司。

经过一年多的诉讼,2012年12月2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判决,认为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规是由中央主管机关规范,地方无权要求,判决市府败诉。但北市府不罢休,市府法务局表示收到判决书后将再上诉。

一人一信上书北市府

此举让长期投入发展行动应用软件产业的「之初创投」创办人林之晨很火大,身为育成行动应用软件业的业者,他非常不理解市府用「非数字时代设计的法规」来「规范数字产品」,于是他发起一人一信寄到北市府抗议的行动。

他在信件的范本中提到:「台北市政府的决定牵连甚广,不但影响了全台湾的消费者、软件开发业者、使用Android系统的手机厂商(如国产品牌hTC),甚至押上了台湾产业升级的希望与国家经济的整体利益。」

从该事件发生以来,林之晨在公开场合一有机会就会向北市府喊话,希望他们撤销告诉,还给软件产业一个健全的发展环境。

林之晨发起行动几天之内,就有三百多封寄到北市府信箱。今(2013)年1月8日,台北市长郝龙斌态度软化并首次响应说,在保障消费权益前提下,不必然要以法律途径解决。

数字产品该不该有「七天鉴赏期」?

从事件发生开始,网络上就呈现两极化的反应,有人觉得市府「要求七天鉴赏期」有理,有人认为则不然。

整件事情的症结点在于《消费者保护法》对「数字内容」该如何认定。

市府要求七天鉴赏期的法源依据是来自《消费者保护法》,其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对于「邮购」的定义,则是规范在第二条第一项第十款:「邮购买卖: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因特网、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

但数字时代「非实体商品」该如何认定,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在2003年即做出解释,在《消费者保护法》字第○九二○○○○三九三号函中就提到:「企业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时,以合理方式使消费者有机会于适当时间内得以检视该等数字化商品者,才可认为其交易非属本法所称之邮购买卖。」

也就是说,让消费者有「适当时间」来「检视该等数字化商品」决定了此交易是否属于「邮购买卖」的范畴,也就成了是否该有七天鉴赏期的关键。

很显然,台北市府认为Google提供的15分钟试用机制不算「适当时间」,当时的北市府法规会主委叶庆元在部落格写到:「软件不应该适用邮购买卖七日鉴赏期的规定。我必须同意这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议题,但是,目前法律并没有将软件买卖排除消费者保护法七日鉴赏期之适用,所以Google不能自己变成立法者……」

看来根本的解决办法,得经由正式立法的程序,将软件等非实体的商品进行正式的法律定义,才能解决非数字时代的法律规范数字产品的窘境。

政府必须正视网络产业困境

而修法的困难来自于政府长期不重视网络产业,林之晨说:「为甚么(网络产业)一直没办法在《消保法》上面努力?因为(政府)一直讲说你们(网络产业)只是经济部底下工业局之下的数字内容办公室而已,然而网络明明早已经是产值高得吓人的产业,光电子商务的产值一年就高达六千多亿台币,网络广告的产值就一百多亿台币,在线游戏一年的产值也有两百亿台币,」林之晨表示,「这已经是扎扎实实的、就业人口将近10万的产业!」

林之晨还透露,去年10月成立的TIEA「台湾网络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协会」已在规划行动,推动政府正视网络产业,他说:「当(政府正视网络产业)这件事情发生时,我们才能够把来自网络产业自己的观点纳到各种法去。」

不管如何,政府正在面临各种经济大环境变化所带来的严峻挑战。保护消费者权益固然有理,但为了区区几十块钱的App,在法律尚未跟上数字时代的情况下,与民间大动干戈,似乎于国于民都不是好事。虽然北市府态度软化,但根本从法律着手,让立法能跟上时代,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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