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宪法 各自表述

课房屋税在台湾是依宪法23条和19条所做的事,并不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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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期
陈博志
作者为前经建会主委、总统府国策顾问、台湾大学经济系主任暨经济研究所所长。现任台湾智库荣誉董事长,为台湾经济发展与国际金融专家。

《宪法》号称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地位崇高而重要。不过「宪法」在台湾的地位却一直有争议,大家只拿它合自己意的地方来用。最近很多似乎不到宪法层次的问题也有人拿宪法来争论,例如有人说房屋税是违宪、有人乱停车被取缔时说宪法没有禁止、也有官员主张调降公务人员退休金不违宪。我做为经济学者,本文要谈宪法也是捞过界。不过我常说的笑话之一就是:「我曾在台大法学院教过好几年宪法。」这个也可算滥用宪法的故事最后再讲。

 

问题1:宪法没有禁止人乱停车?

先讲较简单的停车问题,宪法确实没有禁止人乱停车。宪法相关的条文可能是第10条的「人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以及第22条「凡人民之其它自由及权利,不妨碍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但乱停车不只可能妨碍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宪法23条更明订:「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换言之,即使是那些明订的自由权利,为了公共利益等因素也可以以法律来加以限制。所以停车即使是一种自由权利,却不是不能依法律限制的自由。被取缔违规停车的人不能因宪法没说不能停,就说乱停不违宪而拒绝被取缔。他顶多只能去质疑取缔违规停车的办法是否符合宪法23条所规定的法律基础。

 

问题2:宪法没有规定要课房屋税?    

房屋税违宪的问题,是由台大法律系毕业、历任财政部高层及最高行政机关首长的陈冲先生所提出,其权威性应该很高。然而实质上它和前述违规停车的问题是一样的,即宪法没有规定要课房屋税(没有说要取缔乱停车),而课房屋税(取缔乱停车)会妨碍人民的某种自由权利。

陈冲先生说房屋税违宪的理由是:「人类拥有遮风蔽雨的居所是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的财产权,因此人民不应单纯因对财产有『所有权』而被课税。」这主张已被很多人和财政部乃至媒体社论批评。若对宪法说要保障的财产权课税是违宪,那不只对汽车等其它财产之课税都违宪,对宪法所指各种其它人民权利有关的事情之课税也都可能违宪。例如同样宪法15条也保障生存权和工作权,那所得税是否也妨碍生存权和工作权而违宪?房价和房租太高对人民拥有遮风蔽雨的居所之基本人权的伤害更大于房屋税,是否也违宪?若对持有财产课税是违宪,那对财产移转课税如证交税是否也违宪?宪法对权利的保障若可以这样扩大解释,政府大概甚么事都不能做了。

其实宪法和以前学法律的人,并没有那么笨。就像前述乱停车的例子一样,宪法第23条已明订,各种自由权利都可在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时依法律加以限制。因此就算对房屋课税是妨碍宪法第15条的财产权,它仍应是符合第23条所规定的依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因而并不违宪。除非大家认为政府乃至国家并无存在的必要,否则国家政府就要存在而做一些维持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的事;而要做这些事就必须有经费,因此也必须课税。所以课税乃是增进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宪法19条也因而明订「人民有纳税之义务」。因此课房屋税是依23条和19条所做的事,并不违宪。房屋税适度的调升反而可以平抑房价,而让更多人买得起和住得起房子(请参阅陈博志:〈房屋和地价税的几个学理问题〉,《台湾经济研究月刊》,39卷第10期,2016年10月)。

 

在威权时期,高中生要念《三民主义》,且大学联考《三民主义》是各类组都必考的科目。而「国父思想」又是大学的必修课。Fotolia

 

问题3:调降公务人员退休金不违宪? 

调降公务人员退休金的事情,则和前两者不太一样。它当然也不违宪,但不违宪并不表示它就可以随便乱做。企业欠钱不还,虽然伤害了别人的财产而可能违法,但却未到违宪的地步。企业甚至可「依法」破产或只负有限责任。

政府给不起原先承诺的退休金,和民营企业付不出或不付原先承诺的退休金,性质上是类似的事。公务人员不宜希望公务员有高于一般受雇人员的宪法权利。这类债权债务关系或可能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很多其它法令做双方争执的依据,不是宪法。而政府若要逃避自己原有的承诺或债务,合情、合理及合法是比不违宪更关键的问题,所以政府也不宜像违规停车的人一样,拿不违宪当作为所欲为的借口(请参阅陈博志,〈年金改革要讲清楚目的和道理〉,《看》杂志,171期,2016年9月)。

 

法治 vs. 法管

宪法在台湾这样被广泛引用,并非大家很重视宪法,而更可能是大家不太尊重宪法。所谓民主法治乃是由人民订定法律而政府和人民共同遵守,不轻易改变。但中华民国宪法并非台湾人民制定的,台湾人民现在虽可能以增修条文的方式来修改宪法,但其中很多东西却被认为在政治上不宜更动。所以这部宪法在台湾并不是真正「法治」(rule of law)的体现,反而像是外力或少数人用来管制台湾的「法管」(rule by law),因此宪法并未得到大家的尊敬。中华民国宪法中有不少条文也是不合理或不可行的,只是大家都装做不知道而把它们摆在那里。

不谈那些意识型态和国家体制的争议,单就经济方面,这部宪法就有很多不合时宜、不可行、甚至不知所云的条文。这些条文不照着做或许都算违宪,照着做则可能算是笑话。例如142条要「节制资本」、143条对土地利用要「规定其适当经营面积」、144条「公用及其它有独占性之企业,以公营为原则」、145条「国民生产事业及对外贸易,应受国家之奖励、指导、及保护」、146条「促进农业之工业化」、以及157条「应普遍推行……公医制度」等等,都可能是不正确或不可行。150条「国家应普设平民金融机构,以救济失业」,难道是要借钱给失业的人用甚至不必还吗?152条「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政府应予以适当工作机会」实际上是办不到的。而若依165条「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工作者之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时提高其待遇」的规定,那些招不到学生之学校的员工们都可以放心了,因为国家会保障他们的生活。

 

经济学者教「宪法」?    

最后来讲我竟然教宪法的故事。在威权时期,高中生要念《三民主义》,且大学联考《三民主义》是各类组都必考的科目。而「国父思想」又是大学的必修课。台湾开始民主化时,台大一些教授认为应废掉国父思想这门课,但政府不同意。教授们乃改主张说这门课的教授应可由各系自选,不一定要由国民党派来的人教。这主张当局无法反对,但各系其实很难找到人来教。经济系的张清溪和陈师孟教授是改革的推动者,经济系当然该率先有人愿意去教这门课。于是我就答应去教。

而为了怕当局以我非「国父思想」专家而否决,我的老师陈昭南院士就挂名和我合开。陈昭南老师是台湾最早在国际上大量发表学术论文的经济学家,他的成就可说至今无人超越。但当年他在中研院经研所感到一些排挤,而政府恰好又下令各大学和中央研究院要设「三民主义研究所」,因此中研院钱思亮院长就请陈昭南老师当三民主义研究所的所长,一方面以陈昭南老师的学术地位抗拒政治力的介入,另一方面让他以三民所之名实质上领导社会科学的整合研究。有了陈昭南这头衔,我们很顺利取代国民党派来的教授来教国父思想,而我实际上的教学内容,是以经济学来分析孙中山和经济有关的主张,所以并不算离题,也仍能对经济系学生有所帮助。

这改革成功后,教育部决定不再强迫必修国父思想。但政府也不敢改太快,所以改立另一个必修课叫「宪法与立国精神」,因为依中华民国宪法,立国精神就是孙中山先生的思想,对那些坚守国父思想的人也有交待。这门课仍然由我开,所以就有了我这可以教宪法的笑话。不过我教的乃是经济政策及宪法中和经济有关的部分之经济学分析,不是三民主义。所以乱表宪法,我也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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