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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能否兌現? 檢視「二中案」 觀察「旺中案」

2011年10月,台灣有54位學者發起「媒體巨獸出沒請注意」的反對連署。林伯東攝影
2011年10月,台灣有54位學者發起「媒體巨獸出沒請注意」的反對連署。林伯東攝影
第115期
石修

台灣10所大學傳播科系主管和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5月底聯合發起「拒絕媒體巨獸 回復新聞專業」連署活動。在記者會上,中天電視董事長特助趙育培也到現場散發旺中寬頻向NCC提出的29個承諾,試圖說服在場學者。

先不提這29項承諾的內容是否能讓外界安心,要判斷該承諾是否會兌現,必須檢視承諾者先前做出的承諾有無兌現。就像民眾到銀行貸款時,銀行會先查核借貸人的信用是否良好,從而決定是否發放此貸款。小如個人貸款都如此謹慎,「旺中案」這個亞洲近六年來最大的媒體併購案,更不容大意(有關「旺中案」可參見本刊第101期封面故事〈媒體酷斯拉出沒台灣?!〉以及第113期「台灣新看」〈蔡衍明親上火線 旺中案爭議更「旺」〉二篇報導)。

而旺旺集團先前收購中視、中天兩家電視公司,也就是俗稱的「二中案」,NCC有條件批准,並附加了五項附加條款。由其履行的情況,就可判斷旺旺集團有無誠意兌現「承諾」。雖然學者對此多提出質疑,但因NCC並未主動公布該訊息,外界對於二中案附款具體履行的實際情況並不清楚。經記者實際向NCC查證,發現旺旺集團對二中案附款履行的紀錄很差。

不履行設置獨立董事 中視遭罰四次

NCC於2009年6月裁定該附款,但中視一直以公司章程裡沒有獨立董事設置等理由不服從NCC的裁決,遲遲不設置獨立董事的席位。兩年後,遠遠超過NCC要求其一年內設立獨立董事的期限,因此,2011年7月4日NCC第一次以《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對中視開罰20萬元,並要求一個月內完成獨立董事的設置。一個月後,中視還是不履行,8月5日NCC又開罰25萬,並限期七日內完成設置。中視連遭兩次罰款並在限期完成的要求下,仍然不願意履行,於是NCC在8月17日再罰第三次,金額是《行政執行法》的最高罰鍰30萬元。但中視繼續不理睬行政機關的處分,NCC遂於8月26日開罰第四次,金額仍是30萬。直到8月31日,中視才在臨時股東大會上補選二名獨立董事。

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去年4月有條件通過「旺中案」,並進入NCC的審查階段。而中視設置獨立董事席次是在NCC開始審理旺中案時才勉強通過,台大新聞所教授張錦華痛批,旺中集團履行附款的誠意十分可議。

中視還在2010年對NCC要求的附款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法律訴訟。雖然一審NCC敗訴,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今年3月發回高院更審,5月31日更一審高院做出判決,中視敗訴。至於中視是否要繼續提出上訴,記者致電中視法務部,中視法務部專員林基雄稱他不知道有這件案子,拒絕評論。

為了附款問題,中視槓上NCC,一訴訟就是三年。過程中,中視因不履行附款遭罰四次,總金額105萬,單次最高金額才30萬。台大新聞所教授劉靜怡表示:「30萬對電視台來講只是3分鐘的廣告而已!對管制者NCC來講,執行附款的成本很高,對受管制者(中視、中天)來講,不去履行承諾的成本卻很低。」

由此可見,比「二中案」更具爭議的「旺中案」,若NCC打算以附款方式有條件通過的話:一來,其附款會多得嚇人,光是公平會先前開出的附款就有11項,而旺中自己給NCC的承諾就多達29項;二來,以「二中案」的例子觀察,光是五項附款,就讓NCC從2009年處理到現在,可見過程棘手,執行情況也不佳,NCC又如何能保證有效執行更多附款、更具爭議的「旺中案」?

因此,劉靜怡認為,NCC應該直接駁回旺中併購案。

倫理委員會有如花瓶?

在「二中案」的附款中,另一履行情況具有爭議的,就是倫理委員會的設置。其問題有二:一,中天、中視是否有按照時間內達成?二,其倫理委員會是否有實質功能?

關於是否有按期限設置,NCC限期三個月內設置倫理委員會,並得提出內部流程控制機制的改善計畫。據NCC講述,中天、中視的確在三個月的時間內提出倫理委員會的設置章程與書面資料,但只要上到中天與中視的倫理委員會網站上就會發現,中天的倫理委員是在2011年11月召開第一次會議,離2009年已有兩年之久,而中視的倫理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是在於2009年的12月,離三個月的期限也有所落差,履行承諾的程度具有疑義。

另外,倫理委員會是否有實質的效用?附款中規定,倫理委員會必須「每三個月定期在網站公布倫理委員會對內容自律之報告」。查看了中天、中視兩者網站,其倫理委員會議召開的頻率是三個月一次。但劉靜怡表示,倫理委員會存在的目的是「只要有民眾申訴就得處理」,她舉自己在壹電視的倫理委員會擔任委員的情況為例,委員們每個月都召開會議,她自己每天都會收到民眾的申訴,委員就會要求壹電視幾天內就得處理該申訴,每月開會時再拿出來檢討一次。雖然申訴的處理方式當事人未必都會滿意,但劉靜怡直言:「我不是說壹電視比較好,但至少(倫理委員會)每天都在運作,都有專人處理。」

今年旺中集團總裁蔡衍明接受《華盛頓郵報》專訪時,提到「六四沒死那麼多人」鬧出爭議,《中國時報》、中天電視兩大媒體隨即出現大篇幅報導與評論替蔡衍明辯護。為此,中研院副研究員黃國昌2月中去函NCC與中天電視倫理委員會,質疑中天已成為蔡衍明的私用工具。2月底,中天的「法務室」(而不是倫理委員會)回函說明,中天先前的報導是在「行使新聞自由與獨立編輯權」。

黃國昌不滿意下,再三去函中天電視及其倫理委員會,5月23日才收到回函指出確實有部分值得檢討。黃國昌痛批,中天新聞內部自律機制在蔡衍明事件全然崩解,這麼大的事情就是給兩行字,他直言,「這個倫理委員會沒有意義。」

其他附款是否真的有履行?

除了獨立董事、倫理委員會的爭議外,其他三項附款雖然NCC表示基本上都有履行,但問題是,以第一項附款提到「中天、中視董監事不可互相兼任」為例,中視是上市公司,董監事名單是公開資訊,但中天並非上市公司,董監事資料非一般公民可獲得,因此如何能查證NCC所言為實,進而進行公民監督?

第二項和第五項都屬於公司內部事務,一般民眾難以獲得其訊息,更無從核對其履行情況。

劉靜怡表示,像這種重大媒體結合案,主管機關後續監管的情況,應該要主動公告以昭公信,她強調:「這種執法資訊,只要不牽涉到當事人的隱私,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本來就可以主動公告!」

因此,以旺旺集團兌現承諾的紀錄來看,旺中寬頻給NCC的29項承諾到底能否兌現,或許必須打上一個問號。

「二中案」附加條款

NCC有條件通過「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董事長、董監事及總經理變更案」,亦即俗稱的「二中案」,其中對中視的五項附款概要如下(對中天的附款只有四項,少了第二款設置獨立董事的要求):

一、中視和中天的董監事變更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兩家電視公司董監事不得相互兼任。

二、中視在1年內必須設置至少一名獨立董事。

三、中視和中天部門經理以上的人員不可兼任另一公司的職務,所有廣告、業務部門都必須獨立;應獨自設立自有的攝影棚,彼此不能有節目聯合招攬的情事。

四、中視和中天要在3個月內成立倫理委員會。

五、中視和中天各頻道設置獨立節目編審人員,在3個月內要提出內部流程控制機制的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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