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應有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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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期
2010年4月15日
作者: 
陳博志
知識經濟時代的重點策略已不是單純的研發,而是要做出別人沒有的新知識或技術。
知識經濟時代的重點策略已不是單純的研發,而是要做出別人沒有的新知識或技術。
攝影: 
Getty Images

國家和全球經濟一直在轉變,因此不同階段的產業政策也該有不同的理念和做法。

一、產業政策要有基本理念

在獎勵投資條例的時代,台灣經濟發展程度仍低,經濟發展的主要方向是增加生產。當時經濟學界流行的是投資帶動經濟成長的經濟成長理論,例如羅斯托(W. W. Rostonw)的經濟起飛論。因此我國把政策重點放在獎勵投資,而由於當時稅負甚重,所以獎勵投資的主要辦法就是租稅減免,從降低成本及所得稅著手來促進投資。

這樣的做法到了1980年代已經不太適當。面對國際競爭,不能只靠投資,而是要產業升級,於是我國制定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當時自由化已成為國際潮流,經濟學的理論主張只有在市場失靈的情況政府才可介入,所以促產條例也就採取所謂功能性獎勵,而對研發和人才培訓等可能具有外部利益的企業行為給予獎勵。

現在促產條例已經到期,多年來促產條例也受到不少批評,政府必須提出另一套促進產業發展的政策。但政府所提出的產業創新條例,卻沒有以前那兩個條例的清楚理念,條例內容看不到對全國新發展趨勢以及新思潮的對策,有些辦法沿襲促產條例,有些新增的辦法甚至道理不通而受到許多批評。 

二、產創的創新理念模糊

條例叫做創新,表示政府把創新當作未來產業發展的主要原則。這樣的大原則雖然沒錯,但卻有所不足。產業需要創新是大家早就知道的事,以前的促產條例中最主要的獎勵也是對研發的租稅獎勵,所以這不是新的方向和策略。20多年前我國企業還不太重視研發創新時,促產條例對研發的獎勵可以鼓勵企業朝這大方向努力。但在現在的全球競爭下,我國的企業若不努力創新,已不容易存活。所以現在政府不能只像以前那樣籠統地獎勵研發,而應該有更具體的方向以及更精緻的做法。可惜產創條例草案卻大致沿襲促產條例的獎勵辦法,未能提出更精緻的政策。

在更具體的方向方面,我國現在已不能像20多年前那樣有研發就好。當時我國技術仍較落後,哪怕有些研發只是學習模仿外國既有的技術,對我國也一樣有益。但現在大量開發中國家加入國際競爭,外國人若把技術拿到開發中國家生產,我國即使學到同樣的技術也無法與其競爭。所以10年前我提出「知識經濟發展方案」時即特別強調,只要開發中國家會做的東西我國都很難競爭,我們必須要發展別人沒有的知識,生產別人不會或不易生產的東西。換句話說,知識經濟時代的重點策略已不是單純的研發,而是要做出別人沒有的新知識或技術。可惜產創條例只是沿襲促產條例,只要學習別人的研發一樣可得到獎勵。

三、產創未致力營造良好的創新與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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