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台灣的司法改革之路走過20個年頭才剛看到曙光,那麼中國的司法改革之路就還在混沌洪荒期。
近20年來全球華人與中國的經貿與往來日益密切,其中尤以台商獨占赴中投資人數與資金總數的鰲頭。2009年4月兩岸由海基會與海協會代表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國司法制度的良窳,更成為全球華人與台灣民眾必須關注的問題。
一、民主國家的司法制度:金字塔式體系
現代民主國家的司法制度,大多沿襲「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將司法權與行政權、立法權分立,成為一個獨立超然的系統。不僅司法權不受行政權的箝制,還可以審理人民與行政官署的糾紛(國賠案件)、審判官吏(貪瀆案件),甚至裁判行政權的歸屬(選舉案件)。
在這樣的體制下,司法系統常常被劃成一個金字塔式的三角形:行使司法權的法院在上位,聆聽律師與檢察官兩方的辯論,並做出最終判決;檢察官(國家的律師)隸屬於行政權,指揮同樣隸屬於行政權下的警方與調查單位(例如台灣的調查局或者美國的FBI聯邦調查局)辦案;律師則是一個自治團體,擔任維護被告受到合法審判的角色。
所以在現代民主國家,法院具有尊崇超然的地位。相應的,法官被要求在專業與私德領域同樣具有超然的品格,法官不能參與政黨或者從事政治活動。這是法官能夠不受行政干預,依法審判的最低保證,也是對法官的一項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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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有了法律制度,就進而要求依法治國。甚麼是法治社會?因為接下「敏感性」維權案件、被迫出走到加拿大尋求政治庇護的知名中國維權律師郭國汀,綜合歸納各種知名的「法治」定義之後表示:「法治是指國家按照既定的法律規則和程序,對全體社會成員公平、平等,適用、規範和處理,以及審理一切社會、政治、經濟、法律、文化、宗教等等各方面事務和交易的程序規則。」
「任何人包括總統及國家本身均不得超越法律,並受到法律的同等制約和約束。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違法一律受到獨立法院的審判追究。法律高於並約束任何個人、團體、總統、議員、立法者及國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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